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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3-05-08 14:23:55徐莹娇

    南京中考网:南京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出台。

    第一条  为规范对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中考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中考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南京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中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生办”)负责中考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扣除该科目考试成绩的30%~50%,在两科以上(含两科)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点禁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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