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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

2011-05-18 10:33:05佚名

2011年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

  各区县招生办: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必须接受体格检查,这是招生工作中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要求,为防止初中毕业生在体育考试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执行考前体检制度。现对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体检对象及收费标准

  南京市2011年应届初三年级学生,以及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要求的本市户口往届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招生体检,并交纳体检费15元(苏教计〔1995〕48号)。

  二、组织领导

  全市体检工作由我办和市卫生局医政处共同负责。各区县应成立体检领导小组,指定本区县二级以上医院对学生进行体检。区县招生办和有关学校负责做好体检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要求

  1.体检医院应认真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一)。集中在医院体检的,招生体检要与正常门诊分开;送检到校的,要组织好规定项目的检查。体检项目不得遗漏,体检结论准确,书写端正。

  2.初中学校要做好体检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考生按时参加体检,遵守体检纪律,如实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既往病史。

  3.考生体检时,应由学校领导带队,校医和班主任送检。若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应当场通过学校送检教师向区县招生办反映,任何师生不得与体检人员纠缠。体检结束后,由学校录入考生体检信息,保证录入信息与体检表上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中所需的体检信息主要有裸眼视力、身高、体检结论、有无重大疾病或伤残等结果。

  4.区县招生办要派专人对初中学校和体检医院的体检组织工作进行督查,督查评估具体条目见附件二。

  5.对职业学校个别专业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考生应当自行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四、日程安排

  2月22日下午,召开全市中招体检工作会议。

  3月10日前,区县招生办安排医院,上报体检日程等材料。

  3月20日至31日,区县招生办组织体检。

  4月15日,区县招生办上报《体检简报》和《体检统计表》(见附件三)。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二:南京市中招体检工作督查评估条目

  附件三:南京市中招体检情况统计表

  

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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