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镇海区中考招生工作文件通知公布
镇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镇海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镇教〔2016〕21号)
各中学,教师进修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精神,推进我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以下简称“中招”)改革,积极探索基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及多元评价条件下的招生新途径,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可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宁波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6〕3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有利于深化课程改革,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以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求;有利于促进高中教育多样特色化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中考中招工作的具体事项
1.招生计划。根据我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适度扩大或整合高中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充分满足初中毕业生就读本地高中段学校的需求,确保本年度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学校的比例在98.5%以上。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计划按普职基本相当的原则,总体上按1:1比例编制,普高招生数略高于职高招生数。高中段学校如跨区域招生,必须经区、市教育局批准,列入区、市教育局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各高中段学校要严格控制好班额,普高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中职学校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2.学业考试对象及报名。2016年学业考试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港澳台户籍,电子学籍在册的镇海区应届初中毕(结)业生,或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8年9月1日后出生)未取得各类高中学校在册学籍号的镇海区历届初中毕(结)业生。
其他在我区就读的应届初中生,报考我区高中段学校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完整的我区初中阶段连续学习3年的经历和学籍;(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职业(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我区开设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父母一方近3年内有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可到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2016年仍可报考职业学校,也可以申请借考,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成绩。
未取得我区电子学籍的宁波户籍初中毕业生,一律回到电子学籍所在的初中学校报考。
学业考试报名时间原则上在3月底4月初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