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象山县中考及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5-05-18 14:04:10家长帮播报员
象山县教育局2015年高中段招生考试及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做好我县2015年高中段招生考试及招生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4〕138号)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宁波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15〕49号),现就我县2015年高中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下同)招生考试及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名工作
具有本省户籍或港澳台户籍,电子学籍在册的象山县应届初中毕(结)业生,或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7年9月1日后出生)未取得各类高中学校在册学籍号的象山县历届初中毕(结)业生,均可报考。
其他在象就读的应届初中生,报考我县普通高中学校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3年的经历和学籍。(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象山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职业(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象山开设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父母一方近3年内有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报考我县普通高中学校条件的,2015年仍可报考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不符合报考我县普通高中学校条件的学生允许借考,考试成绩作为毕业考试成绩。
未取得就读地电子学籍的初中毕业生一律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