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合肥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6.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考生,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加分。具体申报、审核办法另文印发。
五、严格普通高中招生
(一)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要按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重新核定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主要参考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2018年秋季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班级与可供教室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各地要依据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合理挖掘和科学配置教育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校舍,实行联盟办学等集团化发展方式,加大教育财政投入,确保优质教育不断扩大,既不能简单地通过调减计划来适应改革,更不能通过大班额来解决优质资源不足的问题。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管理。
(二)强化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导向。2018年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不得低于85%,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实行100%的指标分解。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对于异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落实指标到校生政策要求,引导学生自愿合理分流。
(三)进一步规范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应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地生源为主,享有与公办普通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期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严格控制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行为。
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的,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招收学生的成绩不得低于生源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招生方案(含自主招生方案)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依据招生方案制定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发布后要立即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和监管,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严格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
六、谋划考试招生改革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规定,我市将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三项改革”。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对照改革要求,加强师资配备、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提前谋划、认真准备,确保稳妥实施改革。
(一)学业水平考试改革。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全面推行。《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全部13个科目均列入考试范围。省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等10个(其中物理、化学、生物学包括实验操作),实行省教育厅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生物学、地理、信息技术考试时间安排在八年级下学期进行,其中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将于2019年6月16日参加地理、生物学的全省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