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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考时政热点专题二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等

2013-05-14 13:41:16学思不至

  合肥中考网5月14日:距离2013年合肥中考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如下是有关中考时政材料整理,供参考。(延伸阅读:2013合肥中考时政专题汇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修改

  北京4月23日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拟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说,该法施行近二十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认真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经验,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突出问题,并尽量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落到实处。三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并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四是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强化有关部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职责,减少、预防消费纠纷。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听取人大代表、消费者协会和专家、律师以及法院、工商、商务、工信等部门的意见,到一些地方实地调研,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三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这些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

  针对新的消费方式特点,根据我国网络销售活动的实际,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草案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一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针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问题,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二是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三是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3日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经营者有相关违法行为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同时,将罚款由“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提高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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