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10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
(三)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及运用
统一考试成绩采用分数与等级共同呈现。
省统一命题考试科目等级市区分为A+、A、A-、B+、B、B-、C+、C、C-、D+、D、E等12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A+等级5%、A等级5%、A-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D+等级10%、D等级5%、E等级5%划定,其中物理与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分别合并作为一个学科呈现分数、等级。
市区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分为A、B、C、D等4个等级。体育考试:40-33分为A等级,32-24分为B等级,23-16分为C等级,15分及以下为D等级;理科实验操作考试10-9分为A等级,8-7分为B等级,6-5分为C等级,4分及以下为D等级。
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计入考生初中毕业学业统一考试总分,同时作为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实证材料。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八年级参加的生物、地理学科结业考试成绩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学习态度与能力”方面的重要实证材料;音乐、美术(或艺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由学校自主考查,考查结果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实证材料。
三、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
要按照省教育厅《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基〔2006〕10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合肥市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教研〔2009〕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继续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对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终结性评定。评价主要从公民道德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5个方面全面反映初中生发展状况,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评定等级”两部分组成,其中“公民道德素养”方面评定结果分为A、B两个等级,“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4个方面分为A、B、C、D等4个等级。公民道德素养方面的评价A等级不受比例限制,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4个方面评价A等级不得超过本校毕业生人数的40%。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重要依据。
5月31日前,市区各初中学校上报本校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到市中招办。在外地就读的、我市户口应届考生由就读学校提供并加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章后,6月4日直接报市中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