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区教育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至2020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29日
(承办处室:基础教育一处,联系电话:22083673)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至2020年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中阶段
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跟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生活、就学的来穗人员及其他非本市户籍就业、创业人员子女(以下称“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以下称“中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及意义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做好我市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市城市资源尤其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原则,根据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学校连续就学年限、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等情况,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准入条件,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有关工作。
三、报考条件和实施办法
(一)报考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条件
凡是具有我市初中学校学籍的毕业生均可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下同)。
(二)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条件
具有我市三年初中完整学籍、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的非广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
跟随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入户的随迁子女,以及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的政策性照顾学生,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报考范围与其学籍所在区毕业生相同。
(三)招生计划
根据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不超过学校所在批次招生计划的8%。
(四)录取实施办法
1.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范畴,在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限额内,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分批次择优投档录取。
2.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收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招收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
3.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我市户籍考生、政策性照顾学生和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同时投档。
4.仅有一个批次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进行投档录取,若户籍生招生计划或随迁子女招生计划未完成,则对空余学位统一安排补录。
5.有两个批次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若第一个批次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其剩余招生计划并入后一批次进行投档录取,规则同前。
6.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在招生学校原录取最低分数线上进行投档。补录时,不再区分户籍生或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所有学生在我市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的资格,按省招考部门报考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