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州高中招生照顾录取规定一览表(附件二)
2012-03-09 16:28:40中考网小编
2012年广州高中招生照顾录取规定一览表。2012年广州高中招生考试报名须知的附件二。下面是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3月9日发布的有关2012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规定:
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规定一览表
照顾等级 | 照顾对象 | 证明材料 |
加20分 | 烈士子女 | 广州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西湖路99号民政大厦八楼809房优抚处,电话:83178743) |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 |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仅限报考广东华侨中学加20分 | 广州市侨务办出具的证明 | |
(荔湾路147号四楼,电话:81269755) | ||
加10分 | 残疾军人 |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 ||
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 |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 ||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 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证明 | |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
2012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 | ||
少数民族学生 | 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 |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 |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 |
(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回国服务部: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电话:83563312)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
(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部: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电话:83568037) | ||
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
加5分 |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加5分 | 父母户籍所在街、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或纯二女计生证的原件、复印件。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病故军人子女 |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
现役军人子女 | ||
复员退伍军人 | ||
台胞子女 | 父或母的台胞证、《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书》(广州市台办:法政路30号5号楼310室,电话:83105031) | |
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 | 驻外使领馆的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 |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 | 广州市侨务办出具的证明(荔湾路147号四楼,电话:81269755) |
注:1.享受上述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后的总分数仅作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
2.上述各类照顾中,每个考生可申报多项但只能享受其中最高加分一项(含体育、艺术特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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