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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征求意见稿(5)

2012-01-19 11:01:41中考网小编

  7.经省、市教育局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体的学校(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要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8.所有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按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即设不低于12个班的招生计划。

  9.高中阶段各类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办法,实行统一录取管理,分三步完成:第一步:高职院校(五年制专科)在我省招生平台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广州市的考生。第二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第三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上进行注销和注册入学。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

  10.凡参加了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11.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在初中阶段获得市教育局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获得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应届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2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2.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招考的有关工作。各区、县级市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过程中拟实行创新的举措,其方案须提前20个工作日(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时点)专报我局审定后,方可印发实施。

  (二)加大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1.各级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做好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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