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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征求意见稿(2)

2012-01-19 11:01:41中考网小编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集体户、拆迁户、租住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在小学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要认真执行“八+三不准”规定,即《关于重申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1〕22号),以及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6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不准以编班为目的实行任何名义的分层测试、小学入学不准实行学科测试,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新生入学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2.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

  3.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广州市蓝印户口,要求到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入学,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

  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5.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局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6.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37号)的精神,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要改变高中招生仅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不断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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