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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择校波澜:就近入学的现实悖论

2011-09-14 14:28:40黄永军

  又一新学年伊始,对择校问题的关注再掀波澜。动辄几万元、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高额择校费,让人困惑万分。

  有谁到商场购买任何的商品而支付选择费了吗?我们的社会,商品已极其丰富,包括可以购买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质量也可有多个档次,但没有人因为选择购买更高质量的商品、服务而支付选择费。人们无论购买何种高低不同质量的商品、服务,正常情况下所付的费用,只是与那种商品、服务本身的质量、价值相对应的价钱罢了。

  而选择公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则要交择校费!有人说,这不叫择校费,而叫“赞助费”、“建设费”,而且是“自愿”交的。那为什么一般只有选择就读这所学校的部分学生的家长才交这笔费用?真正的单位、个人赞助能是这种形式和性质吗?无论叫什么,择校费的实质无法改变。

  义务教育阶段产生择校费,根子在入学政策!多少年来,我国小学、初中入学实行的都是“就近入学”政策,一旦跨出“就近”的片区入学,就属于择校。“就近”所化就的“片儿”,就如同高校的提档线一样,成了不同小学、初中的入学门槛、标准。在没有“就近”之外的其他入学规范,且“不准考试”的情况下,让不就近入学的“违反政策者”交择校费,几乎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选择。

  就连教育部等七部委连年打压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也没有把择校费怎么样,甚至反而使择校费的存在更加隐蔽、扎实。

  择校费可以打压,但择校的需求永远无法被打压下去,因为择校是人们客观存在的一种普遍愿望,甚至是本能,就如同人们进超市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商品一样自然!规定“就近入学”所体现的计划体制思维或有其历史合理性,但最终,读哪所学校应是家长、孩子选择的结果——入学标准当然需要有,而且“就近”也可以考虑作为标准之一,但它不能作为唯一标准而彻底毁灭人们选择的机会。

  需要看到,“就近入学”政策并无法律依据,而是一种过于强调效率而严重忽视公平的、简单化的、计划体制思维下的教育管理行为。无论是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还是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都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应努力创造条件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而不是在地方教育条件不具备,或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保障责任的情况下,儿童都要无可选择地就近入学。而让同一学校和班级的学生,“片儿”内的不交费而“片儿”外的要交费,更是典型的乱收费。

  时下,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缩小区域内学校间的差距,缓解择校乱象。但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正视:一是,国家、地方试图缩小学校间差距的行动,永远追不上亿万家长选择学校的愿望,而且,学校间的差异,乃至差距是不可能真正消除的;二是,即使学校间差距极大地缩小了,政府也不能包办代替家长选择学校,“就近入学”、“要择校,找民办”,都不应当成为一种政策性的规定。

  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办适合学生的素质教育,办在入学起点上公平的教育,就要逐步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平合理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入学规范,而不是一再依赖计划体制思维时代产物的“就近入学”。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自主、有序地选择适合的学校,是教育取得实质进步的重要象征。

  (作者系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教授,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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