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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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考生以享受政策照顾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和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特长生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照顾和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指标生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照顾和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
7.2025年政策照顾考生的申报及审核工作另文规定。
六、录取
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实施方案》执行。高中阶段学校各阶段各批次录取工作由市中招办统一组织,各区中招办和各招生学校具体实施。各类高中阶段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市教委下达的2025年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本市生源招生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技工院校招生计划。其中,艺术类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如未完成,将转入本区普通高中学校计划执行。
3.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并取得初中毕业资格的考生,方可参加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4.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计分各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其中,报考市重点高中学校(含市教委直属重点高中学校和区属市重点高中学校)的考生,在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计分科目中,至少有1个科目的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5.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普通高中学校和中高职类学校两个录取阶段。其中,普通高中学校阶段共三个批次:艺术类高中学校批次、九所市重点高中学校批次、其他高中学校批次;中高职类学校阶段共一个批次,包含: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及专业、中高职贯通培养五年一贯制学校及专业、中高职贯通培养系统化人才培养项目学校及专业、中职学校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类专业、中职学校普通类(含艺体类)专业、中职学校综合高中班、技工学校中级技工班、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
6.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照市教委下达的202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分阶段、分批次进行。普通高中学校录取阶段,已被上一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批次的录取,未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尚有余缺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补录。中高职类学校录取阶段,普通高中学校和中高职类学校均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尚有余缺计划的中高职类学校补录。
7.考生升学成绩(含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相同时,确定优先录取的顺序是:降分范围以外的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市和支援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子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2024至2025学年度区级优秀学生(区级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高者;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高者。
8.普通高中招收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特色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按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七、新生入学
1.招生学校须根据市中招办核准的考生录取名册,向新生寄发加盖招生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和《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档案接转单》(以下简称“档案接转单”)。
2.已被各级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及档案接转单后,须凭档案接转单到初中毕业学校领取纸介质档案。各初中学校应在核实考生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等信息无误后,在档案接转单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并将密封好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考生须持初中毕业证书、纸介质档案及招生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按照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3.招生学校须按规定为新生办理入学等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各区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招生行为。
八、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中招办要高度重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报名、信息采集与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评价、政策照顾申报与审核、考试组织与实施、志愿填报与招生咨询等各项工作平稳实施。各生源学校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将考试招生政策、时间安排、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及时、准确地通知到每一位考生,并认真细致地做好培训和咨询服务。各区要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对于通过非正常户口迁移,提供假户籍、假学籍、假照片等虚假信息,非法获取、伪造证件、证书等虚假材料获取中考报名资格的,一律取消报名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规范招生行为。各招生学校要规范招生宣传,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落实教育部“九个严禁”的招生工作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3.实行阳光招生。各招生单位要适时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须知、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在学业水平考试前,公示享受政策照顾及特长生等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公布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至少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各单位须设立举报信箱,接受信访及举报。
4.严肃执纪问责。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的党员干部,因疏于管理,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严重违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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