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省全面规范高中学校招生行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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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河北省将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各市探索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重要依据之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制订具体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办法,报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至少提前1年向社会公布。
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管理。继续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名额适当向区域内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市为单位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电子平台,严格规范招生时间和程序。
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学招生,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市属学校相同。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招生。从2024年开始民办普通高中只在审批地招生。
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政策。各市每年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相关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并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数管理。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以后进行。
全面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全面清理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及其分值,保持中考加分政策与高考加分政策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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