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金山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3)
(三)学校公示代办服务性费用的工作要求
1.各学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实际,在明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收费项目,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反馈意见,召开学生(幼儿)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园)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意见。依据家委会意见明确的收费标准,学校(园)选择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或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募的供给单位中选择。供给单位确定后,需签订相关合同。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确定后,应作为中小学(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定,在开学收费前向社会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报告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向社会公示前,家长委员会、学校(幼儿园)以及区教育部门任何一方对拟调整的标准表述异议的,视作调整标准工作不成熟,仍按各学校(园)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3.经公示的代办收费项目,除课本和作业本费外,实际收费时还需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根据家长回执意愿,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并实行即时收取,即时结清,多退少不补。
4.学校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学校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民办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03
列入学校生均公用经费
或专项经费开支的项目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要求以及《金山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的通知》(金教计〔2021〕2号)精神,规范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使用。
(一)学生饮用水费由生均公用经费中支出。
(二)学校应坚持学生在校用餐自愿的原则,认真做好对承办学校食堂的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建立学校餐饮服务准入和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加强对伙食价格、质量、卫生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小学学生食堂的水电煤费用由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实行公益性补贴,但其补贴额必须全额用于学生,切实降低学生就餐成本,对学生食堂场地、设备实行“零租赁”。必要时由行政执法部门对承办学校食堂的企业进行学生伙食成本审计。学校自办食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教工与学生就餐成本应单独核算,严禁教工用餐费用分摊到学生用餐成本中。
(三)初三升学考试相关招生资料、体检费列入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支出。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青少年活动基地活动等费用,按有关规定从生均公用经费中支付,餐费按实向学生收取。
(五)初二年级、高一(或高二)年级学生外出(参加劳技中心)劳技培训的材料费由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支出,餐费按实向学生收取。
(六)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77号)精神,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含综合高中)费用由专项经费安排支付。
(七)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一年级学生军训组织模式的通知》(沪教委体〔2013〕40号)精神,高一年级(含中职校一年级)学生军训工作实行“5+5”组织模式。军训期间发生的除餐费以外的住宿费等费用由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其中5天在东方绿舟军训增加的2天费用,按高一新生人数,每生2天计算,由专项经费支出。
(八)以上未列明的不属于代办服务性收费内容的,均由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支出。
04
帮困助学政策
(一)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条件的逐步加大对在校(园)贫困学生(幼儿)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二)做好帮困政策的公示工作。
05
学校和个人十个“严禁”行为
(一)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
(二)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资料纳入到《教学用书目录》,严禁向学生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三)严禁代为其他单位宣传动员和组织订购、办理各类物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
(四)严禁强制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考察活动。
(五)严禁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或接受委托收费。
(六)严禁帮助或接受社会上各类文化补习班进入学校宣传和办班。
(七)严禁有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对中小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
(八)严禁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收费办班补课。
(九)严禁做出任何违反规定引起社会不满的违规收费行为。
(十)与学生收费有关的劳务费、管理费需全额让利或按实退回学生,严禁用于教师福利或其他方面。
06
关于收费公示
(一)公示内容
学校收费公示内容包括:经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本校代办服务性项目及标准;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减免政策;教育局和本单位受理咨询、举报的电话号码、联系人,及区物价部门收费投诉电话。
(二)工作要求
学校必须由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工作。学校收费未经公示不得收取。学校收费公示栏必须设在学校醒目处,收费公示内容须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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