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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

2020-05-29 00:00:00家长帮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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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民政或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学时可根据本人和监护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最多可休学两年。

  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允许休学,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允许休学。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境定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必须退学的,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手续一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的。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病历)的。

  (三)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四)本人及监护人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因出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小学、初中学生和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范围内申请退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3),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学生做异动处理。

  学生出境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国并在我省落户、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相关条款恢复、新建学籍。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做退学异动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做死亡异动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小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证书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除体育免修学生外,未达体质健康合格标准的,不得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无重大错误者(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撤销的)。

  (二)各学年获得的总学分至少达到144学分,其中必修课程至少88学分,选择性必修课程至少42学分,选修课程至少14学分(含校本课程8学分)。

  (三)参加各规定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后,为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且各科目成绩达到A、B、C等级。

  (四)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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