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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延迟复工与工资支付法律问题分析(4)

2020-02-08 19:13:58中考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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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梳理目前已经出台的各地政策文件,我们发现各地对此规定与《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人社部的规定并不相同。其中,陕西、四川,内蒙古、海南、河南、南京、大连的表述与人社部的规定相同。在其他各地的表述中,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如北京、武汉、江苏、苏州、浙江、贵州、福建、广东、山东、山西等地。

  目前看来,在已公布工资发放标准的省份中,这类规定的省份占了多数,原则上就是要求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支付,既包括用人单位确定的固定工资、交通补助、餐补等固定工资待遇,也包括奖金、提成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浮动工资待遇。《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中所确定的工资待遇项目原则上都应发放。

  第二类是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如上海、广西、云南、江西等地。

  视同正常出勤与视同正常提供劳动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出勤并不当然意味着计发绩效、提成等浮动工资,而视同正常提供劳动则意味着需要参照上个月或者正常工作时间下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该类规定下绩效、奖金等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等确定支付标准。

  第三类: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资。

  天津市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四类:区分医疗期详细说明待遇情况。

  贵州在文件中明确,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至于隔离期结束后仍需治疗的病假工资,广东则规定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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