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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忻州中考招生实施方案及政策解读(2)

2018-04-30 22:10:51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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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认真落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工作

  1.将省、市示范高中60%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各县(市、区)教育局分配指标时要以当地初中学校应届毕业学生数为基本依据,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优质高中学校指标分配范围和分配名额。要以有利于控制初中学生择校、有利于改造初中薄弱学校、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将分配指标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和生源匮乏初中学校倾斜,并与初中学校办学水平相结合。

  2.我市共有8所省级示范高中,其中忻州实验中学、忻州师院附属外国语中学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指标分配的学校;面向全市招生的忻州一中、忻州十中由市教育局组织指标的分配;面向本县(市)招生的原平范亭中学、原平一中、定襄中学、河曲中学4所省示范高中由所在县(市)和市教育局共同商定指标分配方案及录取办法。

  3.我市共有16所市级示范高中,都是面向本县(区)招生忻州二中、忻州三中、五台中学、五台槐荫中学、代县中学、代县二中、繁峙中学、繁峙砂河中学、宁武高中、静乐一中、神池中、五寨一中、岢岚中学、保德中学、河曲巡镇中学、偏关中学的指标分配方案和录取办法,由各县(区)教育局制定,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和招生考试部门备案。

  4.忻州一中、忻州十中60%招生计划的分配,市教育局依据各县(市、区)本年度区域内人口总数、初中毕业生数、中考报名人数及省示范高中布局等因素测算下达到县分配计划,计划下达后,各县(市、区)教育局必须将指标分配到所辖初中学校,并将情况报市教育局和招生考试部门备案。

  5.2018年参加中考享受忻州一中、忻州十中指标到校的学生最低可降低40分录取。对降低40分未完成本县指标到校计划的贫困县可再降低10分、深度贫困县降低15分,以县统筹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享受降分录取的学生,无论是指标到校计划或县级统筹计划,必须满足“具有本校(本县)学籍、在本校(本县)读满三年”的基本条件。今后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加大降分幅度,努力完成分配指标,确保教育公平,促进均衡发展。

  6.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初中学校要健全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注重考核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程度为导向,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重要内容,坚持“具有本校学籍在本校读满三年”的基本原则,制定合理、科学、可行的操作办法。认真做好优质高中指标到校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校内公示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八、加快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学校

  根据《忻州市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要求,鼓励小规模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位设置不足的县(市、区),加快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设立中职部或县职业中学分校,需要按照省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进行改扩建,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标准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办理审批手续,经省教育厅批准列入招生计划后方可招生。普通高中教育学位设置不足的县,在职业高中学校设置普高部,也须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九、严格招生纪律

  按照教育部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高考成绩排名、宣传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普通高中招生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要求,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办法、各学校招生计划和生源范围,优质高中指标比例、分配办法、分配原则、录取程序等全部向社会公开。要制定《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宣传提纲》,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大力宣传,使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家喻户晓。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学生家长及社会的认可、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

  十一、全面强化监督问责

  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坚决查处扰乱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各县(市、区)要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于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地方和学校要及时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忻州市教育局

  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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