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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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范了处置程序。《治理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发现学生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请求,可根据情况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涉法涉诉案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四是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治理方案》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五是建立了长效机制。《治理方案》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二是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学校校长、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三是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责任。四是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推进学校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措施。
六是厘清了职责分工。学生欺凌问题比较复杂,单纯依靠教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各部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中,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十一个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并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有效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关于《治理方案》的贯彻落实
《治理方案》对贯彻落实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着力推动《治理方案》在各地各校落细、落小、落实:
一是加强责任落实。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加强督导检查。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开展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强调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全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求各地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的知识和方法。治理学生欺凌人人有责。媒体承担着宣传引导的重要职责,也希望广大媒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为防治学生欺凌作出应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