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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台州中考加分政策公布(2)

2017-01-04 10:26:51台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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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获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科技创新)个人项目二等奖者(发明、科技创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二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获得有效。证书上盖有相应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5)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艺术节、合唱节、舞蹈节中学组独唱、重唱(4人及以下)、戏剧曲艺(4人及以下)、独奏、协奏、齐奏(4人及以下)、独舞、双人舞、3人舞等现场比赛个人项目第4—6名或二等奖者。获得台州市教育局主办的以上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均须在初中教育阶段获得,且证书上盖有相应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2.下列奖次获得者加5分:

  (1)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或浙江省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主力队员。

  (2)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田径,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健美操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主力队员。

  (3)获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科技创新)个人项目一等奖者(发明、科技创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4)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艺术展演中学组独唱、重唱(4人及以下)、戏剧曲艺(4人以下)、独奏、协奏、齐奏(4人及以下)、独舞、双人舞、3人舞等现场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二等奖者;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以上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均须在初中教育阶段获得,且证书上盖有相应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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