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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规变更民族 录取资格将被取消

2009-05-05 13:49:3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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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

  新华社电(记者李菲)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现象,国家民委等三部委近日联合下发《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份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通知要求,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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