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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禁收学费

2007-03-20 11:24:08郭晓军

  昨天(3月19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办高中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

  《通知》规定,城市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要纳入到国家规定的“一费制”中。不得将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以及为实施素质教育按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费用纳入收费范围。

  《通知》要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对于规范高校收费行为方面。《通知》指出,要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要明确高校各类收费的范围、管理形式、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预收学费标准的要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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