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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管理 不得与中小学合作招生

2012-12-26 15:40:20佚名

  长沙中考网:近日,记者从长沙市教育局了解到,《长沙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已出台,规定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普通中小学合作办学,并发出公开信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培训学校。

  (点击查看:2013年长沙中考中招政策全汇总(欢迎收藏,随时查阅)

  【教师】 专兼职教师身份要公示

  长沙市教育局社会办学处负责人介绍,家长可以登录新建立的“长沙民办教育网”(www.mbjy.changsha.cn),所有注册的“正牌”培训 机构 都在该网可查。2013年,所有培训机构的老师详细资料都会在该网公布。一方面确保教师都符合资质,另一方面更是杜绝公办教师去民办培训机构兼课的现象。

  民办培训学校从事文化课程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从事艺术特长、人文素质等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备相关部门确认的从业资质。聘任外籍教师的,应遵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鼓励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民办培训学校应实行专兼职教师身份公示制度,在学校醒目位置、长沙民办教育官方网站相应页面公示专兼职教师的相片、姓名、学历层次、毕业学校、专业类别、任教科目、专业技术职称、教师资格证号和社保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办学】 不得租公办中小学校舍

  办法明确,民办培训学校场地校舍不得租用现有公办中小学校舍办学,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后才能招生。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必须遵循“一证一校、一校一址”的原则,原则上不得在市域内设立加盟学校,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应报经主办学校和加盟学校所 在地审批机关同意。

  【招生】 不得与中小学合作办学

  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普通中小学合作办学,不得随意借用“名校”、“名师”(含“一线教师”、“ 命题教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利用全日制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生源、发放招生回扣,不得组织公办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成建制补课,应当允许学生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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