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7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教职成函〔2017〕17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2017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
2017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201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在主流媒体上公示的中等职业学校及经市教委批准可以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院,可开展中职招生工作。经教育部批准跨省招生的中职学校,可以开展跨省招生工作。
二、招生计划
(一)跨省招生计划
1.市内学校跨省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跨省招生工作统一按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的要求进行。
经教育部审批的跨省招生的中职学校,要将招生专业、学制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及时函告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并报重庆市中职招办备案。跨省招生学校应在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完成跨省招生任务。
“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除教育类、医药卫生类和司法服务类专业外)可跨省招生。
跨省招生学校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加盖公章的录取名册到重庆市中职招办审核后到重庆市教委进行新生注册。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试点项目、中职与本科对口贯通“3+4”分段人才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3+4”)以及公费男幼师培养试点项目(以下简称“男幼师”)不得跨省招生。
凡教育部未下达跨省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教育类、医药卫生类和司法服务类专业(含3年制和5年制)均不得跨省招生。
市内中职学校跨省招收的市外学生和经我委同意的外省市转入我市中职学校的学生,如参加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高考报名有关管理规定。严禁中等职业学校参与“高考移民”行为。
2.市外学校来渝招生。市外学校来渝招生,在重庆市中职招办的组织安排下,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在渝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执行,要将招生对象、招收专业、学制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报重庆市中职招办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凡教育部未下达在渝招生计划的市外中职学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学校不得允许其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招生。
(二)市内招生计划
全市各类中职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委下达后,由重庆市中职招办统一组织实施。
三、招生对象和要求
(一)招生对象
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及适龄社会青年。
在校非毕业年级初中学生不得报读(艺术类除外)。
(二)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心健康。
(三)其它要求
1.报考教育类专业(含3年制和5年制)的学生应为市内应届初中毕业生。
2.报考医药卫生类专业的学生,应符合医药卫生类招生学校的要求。
3.报考艺术、体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如学校要求术科加试,学生应当参加加试并达到要求。
4.艺术类中职学校的艺术专业招收初中在校生或小学四、五、六年级学生的招生办法,仍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艺术类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职成〔2005〕17号)执行。
5.报考“3+4”和“男幼师”的考生,应具有我市三年完整初中学籍,并在4月25—27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分类报名中填报“3+4”或“男幼师”意向志愿的应届初中学生。
6.报考“五年制”志愿的学生,应为参加全市初中毕业暨高中升学考试的市内应届初中学生。
7.报考“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志愿的学生应为应届初中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