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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罚后跳楼,还能惩罚孩子吗?(2)

2013-11-12 10:17:08重庆中考网编辑

    惩戒需有情,有度,有方

  其实,惩戒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在一些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

  例如新加坡,在该国教育部制定的《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中明确指出:新加坡所有中小学可以处罚学生,并对处罚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允许授权教师(当事教师除外)鞭打违纪学生。

  目前,我国并没有这种明确的规范条例。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刘秀英认为,惩戒在我国之所以没有被提倡,很大程度是由于“度”不好把握。

  “可以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的艺术是唤醒孩子心中沉睡的巨人,惩戒的核心是让孩子对自己的过失负责。但惩戒绝不等于体罚,合理的惩戒应该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建立在对孩子人格尊重的基础之上。”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表示。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北京市一零一中学副校长严寅贤的认可。他认为,在教育过程中,如何实施惩戒,是问题的关键。当下造成悲剧发生的很大原因,是惩戒的失度与失范。“例如,让一个10岁的孩子写1000字检查,这是什么概念?据我所知,那个年龄段的孩子作文考试也不过三四百字,别说让他写1000字检查。这很明显超出了孩子的承受范围,他‘做不到’是正常的。这种‘惩’也就达不到‘戒’的目的。”

  “惩戒,需要理性,绝不能凭老师的一时冲动;惩戒,为的不是解老师的‘心头之恨’,而是为了改学生的‘一时之过’。所以,惩戒要有情,有度,有方。特别重要的是:第一,惩戒前,教师必须要有尽可能准确的心理预期,预估可能会收到的正面效果和负面效果;第二,惩戒前还要追问:这个孩子的性格特征怎样?这种惩戒适不适合这个孩子的性格特征?这个孩子能否积极完成惩罚行为等;第三,在重大惩戒之后,一定要做好即时的、及时的疏导和沟通,让孩子明明白白地理解惩戒,心悦诚服地接受惩戒;第四,要确立惩戒的‘缓冲期’,也就是说,当孩子犯了大错,知道自己‘闯了大祸’时,惩戒要适度缓冲。‘闯大祸’之后的紧急严惩,常会导致孩子心理上的‘雪上加霜’,惩戒悲剧极易发生。以上这些都是惩戒中特别需要重视、万万大意不得的。否则,就有可能事与愿违,甚至发生‘惩戒性悲剧’。”严寅贤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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