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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8)

2016-07-21 11:19:50紫涵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二十七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打印《四川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11)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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