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4)
2016-05-11 10:23:50紫涵
四、综合素质评价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各区(市)县教育局负责,学校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依据。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九年级下期完成(4月底以前)。综合素质评价应参考初中三年中学生的成长记录和学生自评、互评的相关结果,关注学生的发展过程和表现,注重对实证资料的分析、概括。评价结果应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给予整体叙述,展示学生的潜能和特长;第二部分为三年综合评价等级,等级分为A、B、C、D四级。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D”等时应慎重。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在中考前的适当时候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