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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3)

2012-03-20 09:59:49佚名

  第五章考勤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出具书面请假或补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书面证明。

  第六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八条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合格并批准后可准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九条小学不得招收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七章评价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学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的学科学习成绩考核,小学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中、期末各一次。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前向学校教导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三十五条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确认为不及格(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同意后,可以单科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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