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政策(特殊学生录取规定)
2011-12-29 16:00:44中考网编辑组
第九章:中考录取
7.1特殊学生录取规定
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选择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本校高中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能填报其他志愿。
(3)文体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名额分配"、"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相应报考条件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需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其中报考北京市宏志中学和广渠门中学宏志班的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12年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报考手续。报考"宏志班"的考生需将该校(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宏志班,则需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