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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1年北京中考体检项目及相关说明

2011-03-23 16:19:01中考网整合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统一北京市

  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卫生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85〕教职字006号)、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劳人培〔1984〕7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技工学校部分专业(工种)试行的体检标准》(京劳培发〔1999〕37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京教勤〔200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体检项目

  (一)询问病史

  (二)内科:测量血压,发育状况,心、肺、肝、脾器官及神经系统的物理检查。

  (三)外科:测量身高、体重,皮肤、浅表淋巴结、头颈部、胸廓、腹壁、脊柱、四肢关节及姿势步态的检查。

  (四)耳鼻喉科:听力、嗅觉、外耳、耳道、鼓膜、外鼻、鼻腔、悬雍垂、扁桃体、咽后壁的检查。

  (五)口腔科:牙齿、口腔粘膜、唇腭检查。

  (六)眼科: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矫正度数、色觉及眼病的检查。

  (七)检验科: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八)放射科:胸部X射线检查(有条件的机构可用胸部X射线摄影或数字化摄影替代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二、必要时进行腹部B超或其他相关检查。

  三、所有体检项目收费依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注:《关于规范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及收费的通知》(京卫医字〔2002〕12号)已于2010年6月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11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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