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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籍管理新办法:未满18岁学生不得退学

2010-05-28 09:56:25安京京

  北京考试报讯:新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5月24日正式实施。新办法共10章35条,在“退学”、“转学”、“借读”等方面作了重新修订。

  市教委基教处处长李奕说,旧办法是根据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制定的。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旧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情况,为此,本市对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以往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高中生由学校除名。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说,在此次修订的新办法中,又增加了两类退学人员: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本人申请退学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时间也缩短为不超过15天。为维护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新办法中新增了年满18岁受满9年义务教育,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才可办理退学的规定。

  新办法中还明确了退学程序。符合义务教育阶段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家长带上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复核后,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李奕说,出于更人文考虑,新办法中不再有“开除”字样,取而代之的是“退学”和“转入专门学校学习”等说法,“学校除名”、“劝退”等字眼也一同消失。

  另据了解,目前,非户籍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已超过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新办法放宽了对借读学生的条件限制。因家长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原因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可申请借读。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由家长带上在京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经暂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小学联系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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