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学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现行的中小学校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和表彰办法是依据京教政字[1988]第4号文件的精神实施的。十三年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积极贯彻文件精神,使这项工作受到社会和中小学师生的广泛重视,对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委在总结十三年评选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现行的评选条件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将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一、小学三好学生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具有"五爱"的思想情感。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诚实正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
2、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公共秩序,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明辨是非,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有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各种劳动,爱惜劳动成果,勤俭节约。
4、在《小学生综合质量评价》中,思想品德成绩为优。
5、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受到表彰。
(二)学习好
1、学习勤奋努力,积极进取,学习方法正确,珍惜时间。
2、学习兴趣广泛,有较强的求知欲,乐于探索,初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3、学习成绩优良(语文、数学两科学年综合评价成绩为优;其它学科学年综合评价成绩为优良)。
(三)身体好
1、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校内外的文体和科技活动。
2、了解卫生和健康知识,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开朗乐群、不怕困难,有一定的适应能力。
4、体育课成绩优良。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和因病免体的学生(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此项成绩按具体情况可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