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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的通知

2008-03-21 14:51:02佚名


  六、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1、小学、中学和职业高中的市级"三好生"每学年在毕业年级中评选一次。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市级"三好学生"应分别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4%和3%的比例评选。

  2、连续三年被评选为区县级的三好学生有资格参加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学生可以自荐,也可以由班委会提名。年级组长或政教处(德育处)在征求班主任和科任老师意见的基础上差额提出市级三好学生候选人。

  3、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班委会组织学生对候选人投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将投票结果报送政教处(德育处)。

  4、由政教处(德育处)负责汇总有关情况后报请校务会讨论,将校务会讨论决定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二天。

  5、填写登记表,报区县教委(教育局)审核。

  6、区县教委(教育局)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备案。

  7、市教委审核批准后,学校要在显著的位置张榜公布。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在高中阶段毕业年级中评选一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在区县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按当年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毕业生1%的比例评选。

  2、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班委会(团支部),校学生会(团委)提出候选人,政教处(德育处)或校团委负责征求提名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科任老师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3、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班委或团支部组织本班学生投票,担任校级学生干部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政教处(德育处)或校团委组织有关人员投票,投票结果当场公布。班委会(团支部)负责将本班的投票结果报政教初(德育处)或校团委。

  4、政教处(德育处)或校团委将有关情汇总后报请校务会讨论,将校务会讨论决定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二天。

  5、填写登记表,报区县教委(教育局)审核。

  6、区县教委(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7、市教委审核批准后,学校要在显著的位置张榜公布。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1、各校依据市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对各班集体评价后,择优向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推荐市级先进班集体侯选班级并附事迹材料。

  2、区县教委(教育局)讨论确定本区县先进班集体名单。

  3、填写登记表,报市教委审核。

  4、市教委审核批准后,学校要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七、奖励办法:

  (一)北京市教委对获得"北京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颁发证书。

  (二)对于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在升学时给予优先考虑。

  (三)学校在组织各项参观、考察、夏(冬)令营等活动时,应优先考虑"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四)对荣获"北京市先进班集体"称号的集体北京市教委颁发奖状,学校应对建设先进集体有贡献的班主任给予表彰并记入学校档案。

  八、评选工作的要求:

  (一)学校在平时学习、宣传本通知精神的基础上,评选前应将本<<意见>>印发给学生和家长。评选时各区县和学校要严格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组织实施,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二)要全面掌握条件,避免片面重视学习成绩的作法。

  (三)在评选中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登记表,操行评语要具体真实,体现发展变化,成绩不得涂改。对于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四)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评选制度,要通过开展评选工作,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五)评选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时不再补办审批手续。

  (六)本办法适用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七)此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教育局颁发的(京教政字[1988]第4号文)同时废止。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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