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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2007年中考招生录取方式及加分政策

2007-04-22 11:23:27西城考试中心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方式为:提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和“招优”录取。各招生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相关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录取。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

  提前招生、统一招生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可采取补充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凡是要求升学的考生(不论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还是补充录取)一律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各类招生学校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考生。

  1、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在全市招生考试成绩公布后,于7月11-12日自行组织专业加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计划、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提前招生学校(专业)需在4月4-6日向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上报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录取原则。提前招生录取审批工作全市统一组织进行。

  区中招办于升学考试后为本区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打印成绩条,考生持成绩条、《考生卡》、体检结果通知书到所选定的学校报名。提前招生学校确定录取后,需将考生《考生卡》和考生填写的《提前招生报名登记表》收齐,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初录考生数据库通过网络上报市中招办,,办理录取审批手续。提前招生录取审批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全市集中统一进行。

  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提前招生录取通知书由区中招办负责下发至毕业生所在学校。

  2、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统一招生录取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时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招生考试总分,含加减分),依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遇总分相同者,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三个单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经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批准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对“加试”合格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招生学校(专业)录取满额为止。

  在统一招生录取工作中,凡条件具备的学校均需参加远程网上录取。

  3、“招优”录取工作

  按照区教委制定的 “关于2007年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实施意见”进行落实,配合区教委做好“招优”工作各阶段的宣传,并按时完成将“招优”结果上报市考试院中招办。

    参加“招优”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招生统一文化课考试,并需将“招优”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已被“招优”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承认录取结果,其所填报的其他志愿自动作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其他形式的录取。

  4、补充录取工作

    补充录取工作在统一招生结束后,由市考试院中招办负责组织进行,补充录取原则上只能补录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和已被原录取学校退档的考生。补录时不能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区考试中心中招办要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信息通过毕业学校及时传达给未被录取的考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报补录学校。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提前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各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均需到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委文件精神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不得为未经审批的学生建立新生学籍。

  (二)招生录取中的有关政策

  1、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或区县中招办确定的学校)。享受直升待遇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直升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

  (3)文体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简章中刊登的招收“优秀生”、“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优秀生”或特殊学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需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并将该校(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的学校,则需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6)报考“兴职助学班”的考生应取得该校资格认定。

  2、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统一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5)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招优”录取的考生。

  3、对残疾考生的录取规定

  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4、加分减分政策

  (1)对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鼓励;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照顾。

  (2)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3)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学校要审查加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批手续。凡符合加分规定的考生,学校要进行公示。

  (4)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一分后进行录取。
5、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录取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要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情况,如被“择校生”志愿录取,考生应按规定缴费报到,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他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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