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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中06年享受加分学生资格认定通知

2006-04-29 23:02:54佚名

    关于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招生工作中对享受加分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市教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的实施办法》(京教计[2005]8号),市教委《关于做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06]66号)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6]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招生工作中享受加分的考生资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加分教育优待的范围和资格认定的办法

    (一)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鼓励。
    市级三好学生,凭市教委有关处室批准的《北京市中、小学三好学生登记表》(见附件1)到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区县负责。各区县中招办应与本区县教委有关科室协商确定认定工作程序、办法、要求,并于4月18日前报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考生所在初中学校持填写好的《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加分资格认定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携带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奖状)或集体项目获奖的全体成员名单(复印件)到区县中招办办理认定手续。各区县在此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招生工作中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见附件3)所列项目及获奖名次进行特长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照顾。
    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填写《申请表》(见附件4,由初中学校发放)分别到以下部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台湾省籍考生由其父母(监护人)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到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归侨(华侨)子女考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归侨学生中、高考身份证明的通知》(京侨发〔2004〕1号)的规定到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少数民族考生持户口簿由所在学校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三)在对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的教育优待中,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残疾军人和残疾公安干警、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 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 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子女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对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的资格认定办法:
    1、现役军人及其子女申请北京市教育优待,申请者填写《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见附件5)后,由所在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根据192号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所属军区级单位干部部工资福利处复审;退役军人及其子女申请北京市教育优待,申请者填写《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后,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民政局复审。
    2、在京中央政法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申请北京市教育优待,申请者填写《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认定表》(见附件6)后,由民警所在局级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所属中央政法机关人事部门复审。
    北京市政法系统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申请北京市教育优待,申请者填写《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认定表》后,由民警所在市级政法单位政治部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委政法委员会进行复审。
    属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海关缉私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申请教育优待,申请者填写《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认定表》后,由本系统公安局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复审。
    3、由地方政府批准的烈士子女填写《申请表》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四)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的初中生,初中毕业后参加北京地区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见附件7),到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五)回户籍报考的考生,其加分资格认定工作,由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负责。各类加分考生持认定后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办理相应手续。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承认其加分资格并负责将加分考生列入本区县加分考生分类名单。
    (六)属于上述加分范围的学生,每人只能享受一种加分待遇。现役军人子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如已享受加分待遇,则不再享受优先录取的照顾;如同时出现多名享受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考生的现象,则在这些学生中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三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二、加分考生资格认定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加分考生资格认定工作于5月17日前完成。
    (二)加分考生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备受考生、家长的关注。各区县要按规定认真审查,规范操作,做好加分考生的资格认定工作。市教委、北京教育考试院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区县加分考生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三)各初中校对资格认定合格的考生要在校内进行公示。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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