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标准及所需证明材料
2006-04-22 09:50:34佚名
享受加分照顾学生加分标准及所需证明材料
请属于以下照顾加分对象的回海淀区升学的往届生和外省市毕业生,于4月28持相关证明到海淀区中招办办理加分手续。
序号 |
照顾加分类别 |
照顾分数 |
出具证明 |
需填写表格 |
审批单位 |
1 | 市级三好生 | 5分 | 北京市中、小学三好学生登记表 | 区教委中教科 | |
2 | 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 | 5分 | 《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中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所列项目的获奖证书原件 | 《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加分资格认定表》(由初中学校发放) | 区教委中教科、体美科、区中招办 |
3 | 少数民族考生 | 5分 | 考生户口本 | 《申请表》(由初中学校发放) | 考生所在学校 |
4 | 归侨子女 | 5分 |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归侨学生中、高考身份证明的通知》(京侨发[2005]1号]文件的规定 | 《申请表》(由初中学校发放) | 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 |
5 | 台湾省籍考生 | 5分 | 其父母(监护人)单位开具身份证明 | 《申请表》(由初中学校发放) | 市台湾同胞联谊会 |
6 | 烈士子女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 《申请表》(由初中学校发放) | 户籍所在地民政局 |
7 | 残疾军人 | 10分 |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由户籍所在民政局发放) | 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初审,北京市民政局复审 | |
8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 ||||
9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 ||||
10 | 现役残疾军人 | 10分 |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由军人所在部队发放) | 军人所在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初审,所属军区级单位干部部工资福利处复审。 | |
11 | 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 ||||
12 | 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 20分 | |||
13 | 现役军人及其子女 | 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 |||
14 | 残疾公安干警 | 10分 |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认定表》(由民警所在单位发放) | ①在京中央政法机关人民警察由民警所在局级单位人事部门初审,所属中央政法机关人事部门复审。②北京市政法系统人民警察由民警所在市级政法单位政治部初审,市委政法委员会复审。③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海关缉私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由本系统公安局初审,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复审。 | |
15 | 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 | ||||
16 | 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 | ||||
17 | 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 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 区中招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