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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小学、幼儿园2016年秋季学期收费政策

2016-09-05 11:37:41武林萌萌主

  幼儿园收费政策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市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取得合法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免收保教费,保教费免费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全市幼儿园(含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分别为保教费和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1.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在新标准出台前,暂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2.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含餐点)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3.代收费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

  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幼儿园对入园儿童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物发〔2008〕231号)、《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0〕124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伙食费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0〕171号)精神,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如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免收国家教科书目录内教科书费,取消寄宿生住宿费,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1.服务性收费仅有伙食费一项,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控制在17%以内。2.代收费仅有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一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含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附属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学校补助标准免除学生学杂费。1.服务性收费为两项,分别为伙食费和住宿费。伙食费: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制定,具体是: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为20%,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为18%,各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住宿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50元/生·学期,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00元/生·学期,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50元/生·学期;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不高于300元/生·学期、250元/生·学期和200元/生·学期。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2.代收费为两项,分别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和课本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原则。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公办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收费政策

  一、收费项目全市从2013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公办普通高中借读生学费标准。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取消自行车保管费。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和收取择校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普通高中免学费。公办普通高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仅包含住宿费。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仅包括伙食费。

  二、收费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按照2015年秋季学期以前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其中,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减免收费。除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外,其他职业高中按文科每生每学期700元,理科每生每学期900元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

  (2)住宿费:城市学校每人每月20元,农村学校每人每月10元,公寓制管理的学校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收费(1)课本费: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规定的印张价格核定后的单本零售价格收取。

  (3)学生健康体检费:按高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学年2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学年20元的标准收取。

  (4)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按每生每次95元收取。3.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原则。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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