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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申报及审核工作通知

2017-04-25 19:28:14BUTI_SUN

  各区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根据《市教委关于对2017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给予政策照顾的通知》精神,今年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照顾。现就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申报及审核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审核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政策照顾范围内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所在学籍校或区中招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制的《2017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表),然后到有关单位审核。

  1.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区级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由考生所在学校统一到区中招办审核登记。

  2.少数民族考生:由考生所在学校统一到区民族宗教办公室集中办理。

  3.归侨子女、归侨考生、华侨在国内子女: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4.台湾省籍考生:市台湾同胞联谊会联络部。

  5.援藏、援疆人员子女:派出单位局(总公司)组织(人事)处。

  6.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市外国专家局。

  7.驻津部队军人子女须同时出具军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非驻津部队军人子女须同时出具军人所属部队军以上单位干部部门的身份认定证明。

  8.烈士子女须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9.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同时出具天津市公安局政治部的相关证明。

  10.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须同时出具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11.上述范围内在外省市就读并回津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须同时提供原学籍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其中:少数民族考生须同时提供所在地市一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报相关区中招办审核。

  (二)审核程序

  学籍校要对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校长应在《审核表》规定位置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区中招办要对所属学校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考生,中招办主任须在《审核表》规定位置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中招办公章。

  二、申报及审核工作时间

  1.各区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逐一审查申报者的资格。

  2.今年我办仍将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给予政策照顾的情况进行公示。各有关单位要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2017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审核表

  说明:

  1.凡符合政策照顾范围内的考生均须填写此表,并由学校在栏中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画“√”,然后到有关单位审核盖章(或出具证明)。

  2.凡获“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的考生,不需要在“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和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由学校统一到区中招办审核登记。

  3.军人子女除填写此表外,还须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中考)》(该表由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干部处提供)。

  4.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照顾(含同等优先)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

  5.本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籍校负责装入考生本人纸介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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