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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苏州市中考录取原则批次及加分政策

2011-10-19 14:30:54中考网编辑

  录取

  (1)录取原则

  各类学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分数与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根据各批次(类别)学校的招生计划,划定各批次(类别)的投档分数线,然后在上线考生中,按照本人所填的志愿顺序的先后进行录取。具体操作办法:一是前批次(类别)先于后批次(类别)录取;二是同一批次(类别)按报考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三是在同一志愿上统招志愿先于择校志愿录取,四是同一统招志愿和同一择校志愿均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录取方式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3)录取批次

  提前录取——包括师范教育、苏州中学指标生录取、普高艺术类。其中师范教育和普高艺术类不得兼报。

  师范教育。苏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实行统一提前录取,考生只可填报一所学校。

  苏州中学指标生录取采用依据计划、按分录取、社会公示的办法组织实施。

  普高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先划定艺术专业合格线,后按照中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

  第一批录取——普通高中。考生最多可填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包括统招和择校二个部分)。

  第二批录取——五年制高等职业类学校。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3个(其中包括1个艺术类志愿),每个志愿下面还可选择2个专业及专业服从。

  第三批录取——非五年制各类中专、职中和技校。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5个。填报中专、职中、技校,每个志愿下面还可选择2个专业及专业服从。

  考生各批志愿均未录取时,市招办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计划,未完成计划的学校采用向线上落榜生征求意见与适当降分相结合办法,组织录取。

  (4)加分政策

  ①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②少数民族考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有香港和澳门地区户籍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③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④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⑤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上述考生办理加分手续时(通知另发),考生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供相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和材料,学校集中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汇总,经市招生委员会审验同意,在苏州教育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后,由市招办统一办理加分手续。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以最高一项计入,不重复加分。

  (5)残疾学生照顾政策

  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1987〕教职字008号)的规定办理。

  (6)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办法

  普通高中举办的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实验班继续招生。实验班招生方案必须由市教育局重新审批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各类实验班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实验班录取是在学校统招和择校计划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校按其招生简章公布的实验班录取原则和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招办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结果。未经批准的实验班一律不准进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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