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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家庄中考考试政策

2013-04-17 14:54:26紫涵

  (一)毕业考试的科目设置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二)毕业考试的组织管理

  1.初中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等项工作由各初中学校自行组织实施。不得以县(市)、区为单位或几所学校联合组织统考。

  2.毕业考试一律在2012年5月15日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学校自行确定。

  (三)初中毕业生资格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依据新课程的培养目标,结合初中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实际以及对学生发展性评价的实践,构建一个能比较全面地评价初中毕业生素质发展的二维框架体系,即采取"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考试"的办法认定初中毕业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毕业考试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

  取得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各初中学校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七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定均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

  2.所有毕业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毕业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

  三、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幼师、幼师类特色高中班、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需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学校升学总成绩为650分,包括文化课考试成绩600分和学生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50分(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满分为10分;信息技术考试满分10分)。

  初中毕业生升入五年制大专和普通中专升学总成绩为630分,包括文化课考试成绩600分和体育成绩30分。

  (一)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分值及考试组织

  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满分63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各科分值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

  (2)考试形式

  1.文化课考试使用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的中考试题。

  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外语除纸笔考试外,还安排听力测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因听力残障不能参加英语听力测试的,由学生本人提出免考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学生本人的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学校、县(市)区教育局核实(盖章),由石家庄市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听力检测,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于英语听力测试。英语听力成绩按笔试成绩乘以听力分数与笔试分数的比值,换算后计入中考英语总分。

  2.升学文化课考试的命题原则及命题范围详见附件1。

  3.体育成绩满分30分。

  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于2012年5月进行,考试组织管理 、内容和办法按《2012年石家庄市初中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见附件2)执行。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三个部分。三项内容作为升学条件时,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以等级形式呈现;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以分数形式呈现;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以获奖加分形式呈现。

  1.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

  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由"综合评语"、"评定等级"两部分组成,其结果将作为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的依据。

  (1)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整体的定性描述,注意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综合评语应当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初三年级班主任填写、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核。

  (2)评定等级主要对能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

  (3)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7个维度,即: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评价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分为A、B、C、D四个等级。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办法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石教〔2008〕60号)有关要求。

  (4)评价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要对学校评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及同比教学质量提高情况,负责调整划定各学校学生获得四个不同等级的评定比率。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两项获得A等级的学生比率可不受限制;其他五项获得A等级的人数控制在初中毕业生总数的20%-25%,获得B等级的控制在45%-50%,其余获得C和D两个等级的控制在35%-25%。对学生某一评价维度的表现评定为D时,要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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