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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泰安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2)

2019-06-11 13:52:23中考网整理

  (六)严禁强迫初中学生分流。各初中学校必须切实保证在籍学生完成学业,严禁考前清退或劝退学生,要帮助学业成绩落后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报考职业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强行分流。

  (七)严禁干涉学生志愿填报。考生志愿一律由考生本人与家长商议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学校要正确引导,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借招生宣传、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索要钱物或接受宴请,营私舞弊,做出违背师德的行为。

  (八)严禁乱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其它规定的费用,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择校费、分班费等。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九)严禁违规分班。各高中学校要规范新生分班行为,实行平行分班,均衡配备师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各种名目的重点班。

  (十)严禁招收借读生和往届生。各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接收借读生,公办普通高中和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构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接收往届生到校就读。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发生,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三、完善工作制度。各级各学校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指标生分配制度、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等。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考试招生高中责任书。要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要加强评价与招生考试技术方法的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推进招生工作的信息化,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四、严惩违规行为。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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