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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

2018-03-15 18:26:39中考网编辑


  (三)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普职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和实施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2.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尤其是初中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实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其中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分配比例从2018级学生开始不低于60%,有条件的地方应努力提高分配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分配比例由各地确定,招生名额应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招生名额要向农村初中倾斜。

  3.单列自主招生计划。自主招生是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自主确定招生标准的招生方式,主要包括招收在艺术、体育、科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学生的特长招生和招收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特色招生。普通高中学校可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自主招生计划,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培养能力予以核准后方可实施招生。自主招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20%,其中特长招生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5%。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学校可跨设区市招收特长生。

  (四)探索多元录取机制。

  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制定学校招生标准,建立名额分配招生、自主招生和统一招生为主的多元录取机制。

  1.完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制度。名额分配招生应根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及学生志愿择优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名额分配生招生政策,原则上分配到农村初中学校的名额要确保足额落实。

  2.实施自主招生,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形成办学特色。实施自主招生可以采取特长招生和特色招生两种方式。特长招生应根据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校面试或专门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或综合素质维度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特色招生应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选择一至两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作为录取的前置要求,再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或综合素质维度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应制定自主招生章程,详细列明特长招生和特色招生的类别、数量、标准以及条件和程序等内容,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项目招生,以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或综合素质维度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

  3.改革统一招生办法。改变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简单相加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积极探索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结合的统一招生办法。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的基本要求,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制定和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具体的使用办法,学校统一招生的录取方法应提前两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可选择部分县(市、区)或学校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4.完善中职统一招生平台。按属地管理原则,把各类中职学校统一纳入市县同一招生平台有序招生。严把生源关,“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培养的学生,加快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职业院校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招生机制。继续积极稳步推进中职跨区域招生改革,设区市统筹安排中职学校跨县域招生计划。各类中职学校按照“应招尽招”的原则,积极面向初中毕业生、复转军人以及来浙务工人员子女等群体招生,尽力满足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愿望。

  (五)加强招生管理。

  1.将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列入同一批次志愿同步录取。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取消“三限生”、“借读生”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做到“人籍一致”。

  2.严禁擅自提前招生,招生录取工作一律在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招生秩序。特长招生的专门测试、中外合作项目招生的外语水平测试、中高职一体化培养的院校考核评价可在每年5月中旬之后进行。

  3.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实行跨区统筹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核准登记的招生范围,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生源计划。涉及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的,由设区市教育局实施统筹;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由省教育厅实施统筹。

  4.加强对省外中职招生管理,未经各设区市教育局批准,省外中职学校不得在我省举办分校和教学点。中职学校跨省、跨市县区招生应告知生源地教育局,招生应纳入同一招生平台并实现有序招生。

  5.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落实“减项、降分”要求。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奖励类学生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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