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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3)

2018-03-15 18:19:41中考网编辑


  2.依据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使用要求,高中学校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订具体的使用办法,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

  3.科学确定普职招生规模。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积极创造条件,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4.继续实施指标生(推荐生)政策。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指标生(推荐生)政策,指标生(推荐生)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75%。指标生(推荐生)的招生政策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关注农民工子女入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和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政策

  拟开展自主招生的普通高中,需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自主招生申请,经批复同意后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厅报备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自主招生,同时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实行为期三年的动态管理。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要根据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需要,依法依规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自主招生指标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5%以内。严格规范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将自主招生的各个环节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1.认真核定招生计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以及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核定高中招生计划并监督各高中严格执行。

  2.严格招生管理。加强招生工作统筹管理,完善招生管理工作规定,规范学校招生行为,进一步明确招生区域、招生规模等基本要求。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单独组织高中招生考试和擅自提前招生。严禁违规跨市(州)招生,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3.规范考试加分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加分奖励政策,对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统一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加分项目,合理确定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规范考试加分项目从2018年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全省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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