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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鞍山中考招生政策公布(3)

2017-05-15 10:46:17中考网编辑


  3.录取

  城区普通高中总的录取原则:先艺体特招后统招,先省示范性高中后一般高中,省示范性高中先一中后其他省示范性高中,先竞争后指标,按照考生的志愿顺序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城区普通高中录取工作分为四段:

  第一段为艺体特长生录取。具体内容按《2017年鞍山市城区省示范性高中及五中、六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段为鞍山一中录取。先录取一中竞争计划,再按照各校分得的一中指标数录取指标到校计划。

  第三段为除一中外其他省示范性高中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兼顾分数的方式录取。

  第四段为一般高中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参考志愿的录取方式。

  4.优待政策

  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降20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降10分录取。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军人子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严格掌握优待政策,所有享受照顾性优待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并公示。

  五、相关规定

  1.执行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鞍山一中招生计划(不含各类特招生)的80%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市区内其他省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不含各类特招生)100%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鞍山一中录取的不同初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分数差控制在30分以内,对分数差大于30分的低分考生指标到校名额收回后,用于录取其他初中填报一中志愿的高分考生。其他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录取最低分数线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分的70%(560分)。

  2.在所在学校连续就读且学籍满两年以上的考生享受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考生是否享受指标到校政策由考生所在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我市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鼓励普通高中在教学模式、课程建设、学生发展评价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

  4.继续执行鞍山十三中和矿山高中招生计划的6%定向招收在千山区报考的应届毕业生政策。

  5.做好空军和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北部战区空军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17年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6〕149号)和《辽宁省教育厅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7〕20号)要求,将空军(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列入提前录取批次,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空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6.探索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鞍山市第一中学继续实施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鞍山市第九中学作为第二批试点学校在2017年开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其统招生招生计划的10%(50人)用于自主招生。自主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7.被我市各高中录取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愈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市教育局不予注册学籍。由于国家对学籍实行电子化信息管理,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开学前办理好第二代身份证,否则无法建立学籍。

  各地要高度重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政策并上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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