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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鄂州中考招生工作方案公布(3)

2017-04-20 13:43:14中考网编辑


  1、鄂州高中录取

  中心城区鄂州高中统招计划的80%依据各初中应考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初中,20%指标用作再分配。按照城区统招计划总数,以最后一名考生成绩形成最低控制线,低于最低控制线下30分的指标收回,连同20%指标,按照各学校超过最低控制线人数,按比例实行再分配。再次分配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向薄弱学校倾斜。

  其它各区鄂州高中的统招计划,各区按80%-90%的比例分配到校,具体分配比例和录取程序由各区自行确定。

  鄂州高中国际部按计划、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其他普通高中录取

  普通高中按照“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投档与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时,按考生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照排序先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对单个考生投档时,按照考生填报的学校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当计算机检索到考生填报的学校有计划余额,考生档案即可投到这所学校。

  各地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六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未经批准跨市州招生,严禁委托社会中介和个人招生,严禁各类有偿招生,严禁录取不具备录取资格的考生,严禁为没有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办理学籍。对各地各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一查到底,坚决遏制违规招生现象发生,切实维护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秩序。

  3、省内跨市(州)回户籍地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录取

  省内跨市(州)回户籍地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须由中考所在市(州)考试机构出具中考成绩及录取批次证明,由市招考中心审核后在核定招生计划内办理录取手续。

  4、在外省参加中考回我省户籍地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录取

  具备我省户籍但在省外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外省参加中考,达到外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申请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参加户籍所在地录取。

  考生应在外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初中学籍证明,在外省市(州)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分数证明、录取控制分数线证明;经市招考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在核定招生计划内办理录取手续。考生还需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先由考生户籍地录取学校在11月30日前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毕业后跨省就读手续,经录取学校和毕业初中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学籍对接手续。

  5、中职学校录取

  参加中考的考生以及未参加中考的应、往届初、高中学生都具备录取到中职学校的资格。

  中职学校录取应届初中生,由市招考中心在公布的录取时间内,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

  6、录取名册和录取通知书

  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新生名册由市招考中心统一打印。各高中严格按市招考中心打印的新生录取名册下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必须加盖“鄂州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专用章”。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名登记。对在规定时间未报到登记的考生,学校应及时到市招考中心注销其录取资格。市招考中心将根据各校空缺计划,适时组织征集志愿和补录。

  7、录取结果查询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以凭报名和填报志愿时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http://gzjd.hubzs.com.cn)”,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

  四、组织与制度

  做好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和教育的科学发展,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必须要有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作保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一)组织领导

  在市教育局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各地各校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中考工作领导并组织实施。初中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中阶段学校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校招生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定结果,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录取结果等。公示时间为一周。

  2、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诚信制度。初中学校要与初中毕业生就考试的考风考纪等方面签定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要联合对初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诚信评估,建立学校诚信评估机制。

  3、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等进行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其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到投诉人。

  4、责任追究制度。考生在招生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市教育局依据招生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生利用通讯工具进行**,由他人**或替他人考试的,取消该科目成绩;以上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考生当年录取资格。

  招生工作人员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取消其当年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纪律、违规招生、体制外招生、扰乱招生秩序的学校,由市教育局给予相应处理,并追究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纪从严处理.

  鄂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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