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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丽水市中考政策解读

2013-04-08 14:06:41碧月风荷

  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文件精神,我市将遵循从严从紧的原则,各县(市、区)不得扩大优惠加分范围、项目和分值,优惠加分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所有竞赛类优惠加分必须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比赛。

  (一)下列考生享受3分加分:

  1.参加市级各项素质特长比赛(学科竞赛除外,以下同),第1~3名获得者;

  2.参加市级会演、竞赛获一等奖以上者(限四人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美术及书法五类);

  3.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队员。

  (二)下列考生享受5分加分: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获得者;

  2.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获得者(集体项目限署名前三名);

  3.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三等奖获得者;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三)下列考生享受8分加分:

  1.参加全国会演、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省级会演、竞赛获二等奖以上;(限四人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美术及书法五类)

  2.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获得者(集体项目限署名前三名);

  3.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二等奖获得者。

  (四)下列考生享受10分加分: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获得者;

  2.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科技发明奖获得者:

  (1)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一等奖获得者;

  (2)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集体项目限署名前三名)。

  3.参加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队员,以及获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

  (五)下列考生享受15分加分:

  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比赛组织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

  (六)少数民族考生享受20分加分。

  以上六项优惠加分不重复累计享受,如同时符合上述二项以上条件的考生,按其中最高分一项享受。优惠加分项目时限均限定为初中阶段。体育集体加分项目必须是主力队员,以体育竞赛秩序册名单为准。

  符合加分的考生须填写“2012年丽水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优惠加分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所有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均要在初中学校集中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招生部门。招生部门审核办理时间截止到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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