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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取消长跑”事件引发体育教学制定健全机制(2)

2012-11-16 09:52:34紫涵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师陈明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学校首先需要尽到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尽到如实告知、防范的职责,并且教学中的体育活动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能随意扩大学校的责任。在司法实务中,这是需要根据案情具体裁量的问题,学校怎样才算做好了安全保障措施、学生的疾病史是否得到了适当的重视、学校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否遭遇了过度赔偿,都无法用简单的法律条文予以界定和规范,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可以指导司法实践。然而家长一旦有过激举动,学校为维护稳定而简单以赔偿解决问题的途径也不可取,息事宁人的方式仅仅导致学校规避风险停止体育项目,并不能保障各方权益。

  作为体育部主任,张笑世很关注体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现状,也希望探讨,法律在规定“禁止做什么”之外,是否也可以规定相应的保障权益,不光规定“可以做什么”,还对可以做的事情提供一些保障。

  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属于法律法规,它们不可能细到连要跑3000米、5000米都规定。记者查阅《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看到有“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的条款,规定了活动时间,但并未规定教学内容。

  在需要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达标规定的时候,体育教学有相关文件等作为指导和支持。而在不以执行这个规定为硬性要求以后,法律依据相对丧失,一旦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任何问题,学校和教师就需要承担因为自主增加教学内容而必须独立承担的责任。

  “比如说,达标规定要跑1500米,体育教学中从小学就会开始让学生跑,一直跑到大学,出现猝死、事故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相反,从小缺乏相应锻炼,想在大学里迅速提高心肺功能,是几乎不可能的,让这样的学生去跑3000米、5000米,难保不出事。”张笑世说。

  解决之道三:体育科目纳入高考

  在目前的中国,体育活动有两种不同的走向,一方面,竞技体育如火如荼,形势喜人;另一方面,普通人的体育技能未见提高,儿童和青少年因为课业压力缩减了体育活动时间,成年人也因为工作压力和活动习惯的缺乏而忽视体育活动。

  尽管教育部硬性规定中小学生每天至少锻炼一小时,但真正能做到这一点的学校并不多。据统计,在2000年体质监测中,青少年的速度素质、耐力素质、柔韧性素质、爆发力素质、力量素质比1995年均全面下降。而2010年年初公布的一组最新的国民体质报告显示,较之2000年,我国青少年的体质再次下降。

  张笑世感到,“仅仅重视高校体育教学是不够的,最好的解决之道是把体育列入高考的必考项目,体育分数低进不了好大学的观念普及了,从小锻炼的习惯延续下来,学生的身体素质自然会提高。”

  可喜的是,教育部门的确开始更加重视体育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地位。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且“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各地对这一通知的响应正逐渐加大体育项目迈进高考的步伐。在《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中,山东省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将学生体育科目纳入高考已成定论。

  “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在致力于让学生拥有丰富知识的同时,他们强健的体魄需要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呵护。 推荐:教师师德检查制度出台整顿师德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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