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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生活:暑假补课期间自杀责任算谁的

2009-11-09 17:04:37佚名
   摘要:高中生为什么会自杀?据知情人讲,刘璐璐的父母很早离了婚,母亲远走云南,很少能和女儿见上面,刘璐璐跟随父亲生活。但父女俩的关系不太好,自父亲再婚后,父女的关系更不好了。为此,倍感孤独……

  法院审理认为,补课时间内组织方对学生安全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高中老师挣外快,暑假组织学生搞补习。其中一个学生自己想不开,补习期间离开教室跳河自杀。老师该不该为学生的自杀负责?云阳法院一审判决违规组织假期补课的两名老师,赔偿死亡学生家长2.8万余元。近日,市二中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生效。

  晚自习期间离开教室

  有市民称看见她跳桥

  刘某和冉某是云阳县某中学的教师,一个教高中化学,一个教数学。2007年暑假,两人约着一起租用了云阳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房屋作为教室,开办暑假补习班,补习时间从2007年8月11日开始,15天补习时间每个学生收费250元。

  两个任课老师组织补课,众多学生都报名参加了补习。其中,就包括了该校17岁的高二学生刘璐璐(化名)。

  2007年8月16日晚上8点多,是补习班的晚自习时间。刘璐璐趁老师不在,悄然离开教室。9点多,刘璐璐的父亲刘建华(化名)到学校接女儿回家,没有找到女儿,当即将情况告知刘老师,之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家长、老师和同学都展开寻找,仍不见刘璐璐踪影。其间有同学说,晚上看见刘璐璐心情烦躁、神色不好地离开了教室,有市民亦向公安机关证实,当天夜里好像看到有人从云阳双江大桥上跳了下去。

  5天后河中尸体被发现

  同学说她早有轻生念头

  5天后,刘璐璐的尸体在澎溪河被发现,经法医对尸体及胃内容物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刘璐璐系高坠溺水死亡,排除他杀可能,公安机关认定刘璐璐是自杀。

  高中生为什么会自杀?据知情人讲,刘璐璐的父母很早离了婚,母亲远走云南,很少能和女儿见上面,刘璐璐跟随父亲生活。但父女俩的关系不太好,自父亲再婚后,父女的关系更不好了。为此,倍感孤独的刘璐璐在事发前曾有过跳河轻生的念头,被同学及时发现后制止了。

  然而这次,悲剧未能避免。

  事后,刘璐璐的父亲刘建华将补课教师刘某、冉某告到法院,认为他们开办补习班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是导致刘璐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某某中学放任其职工违规补课,并提供补习班学生的住宿场所。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冉某与某某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各项损失12万元。

  组织方负一定管理责任

  法院判其赔偿2.8万元

  昨日,承办该案的云阳法院法官解释说,重庆市教委渝教基(2006)11号文第4条规定:“严禁节假日违规补课。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一、二年级均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高三年级在坚持学生自愿、家长同意、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学校可利用周六开展培优补差活动;严禁中小学校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开展有偿补课活动,同时,校园内应禁止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面向中小学生办班收费。”

  该法官说,虽然刘璐璐系溺水死亡,但刘某、冉某违规补课,在补课期间的晚自习时间,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使得学生刘璐璐有机会离开课堂。因此,老师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被告的某中学,因为并未组织暑假补课,对刘璐璐无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云阳法院的法官提醒说,补课时间和学生正常学习期间一样,组织方都对学生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因刘璐璐身故所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85849元,由补课教师刘某、冉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死者父亲28584.90元,并驳回了死者父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老师、冉老师以及原告方均不服判决结果,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想补课挣点外快

  两老师“赔脱一大截”

  “他们本是想挣点外快,结果赔脱了一大截。”昨日,该中学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当年事发后,两个老师办的补习班当即就被解散了,老师向参与补习的学生全额退还了补课费,还要各自承担对死者家人的1万多元赔偿金。

  之后,县教委专门发文对刘老师、冉老师予以了重处,这个处罚对两个老师今后评职称、评先进等各方面都有非常大的影响。而现在,两名教师都已经被调离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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