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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获发明专利中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可评“A”

2009-03-03 09:35:16佚名

  昨日,武汉市教育局下发通知:获国家发明专利者,在综合素质评价时,其“学习与实践能力”可评“A等”。

  这一评价结果以“综合性评语+等级”的方式呈现。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用A、B、C、D四个等级,评价学生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状况。

  据介绍,从2009年起,武汉市不再实行“初中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中招升学成绩总位置值减0.8”的优录,但在综合素质评价时,将给予一定肯定。一般而言,中考前学业考试合格,并在初中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认证的学生,“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可评为“A”。

  武汉市教育局有关人士称,中考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公示,且校长须签诚信协议书,以保证这一评价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预防和杜绝腐败现象。此外,任何人不得违反程序擅自更改评价结果。对于“A”等比例过高的学校,区教育局要予以复查。

  去年中招,当考生的总位置值、语数外三科位置值之和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就成为决定一些考生中招命运的“砝码”。除此之外,要成为“分配生”,综合素质评价5个维度必须都是A(即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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