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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8-03-12 10:32:58紫小涵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享受待遇及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

  1.烈士子女考生。

  由地方政府批准的烈士子女填写《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加分审核表》(见附件1)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2.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资格审核分级进行,在京中央政法机关工作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所在局级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所属中央政法机关人事部门复审;北京市政法系统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所在市级政法单位政治部初审,合格后报市委政法委员会进行复审。

  属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海关缉私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本系统公安局初审,合格后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复审。

  初审前,申请人要到初审部门领取《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见附件2),并认真填写表中的项目。

  2.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见义勇为人员或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见附件3),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复审。

  3.现在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5分给予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考生填写由本校发放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加分审核表》(见附件1)后,到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2.台湾省籍考生。

  考生填写由本校发放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加分审核表》(见附件1)后,由其父母(监护人)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到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填写“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对“申请表”各项信息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于3月16日登录中招信息服务平台,录入考生转出地区等相关信息。学校将盖章的“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汇总后上报本区中招办。各区中招办核对“申请表”信息与学校录入信息是否一致,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将本区“申请表”汇总后于3月20日前上报考试院中招办。市民委、市教委对申请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四)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考生需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见附件5),到区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五)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六)现役军人及其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审核分级进行,由军人所在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审批;公安现役部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军人及其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审核分级进行,由军人所在各局政治机关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审批。申请人要到初审部门领取《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见附件6),并认真填写表中的项目。

  (七)回户籍报考的考生,其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由学籍所在区中招办负责。

  (八)享受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信息于4月23日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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